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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格與條件

壹、監護工

  一、受監護人持有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(殘障手冊),屬 「特定身心障礙」之情形者如下:

  1. 平衡機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
  2.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
  3. 智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
  4. 植物人。

  5. 老人癡呆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
  6. 自閉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
  7. 染色體異常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
  8. 先天代謝缺陷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
  9. 其他先天缺陷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
  10. 多重障礙者(具前九類殘障種類及等級之一者)。

  11. 精神病經鑑定為極重度等級者。

  二、受監護人經合格醫院之專業醫生開具診斷證明書,簽註有罹患「特定病症」之情形,且其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 分(含)以下者。

  【特定病症項目:】

  1. 天庖瘡:範圍大於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。

  2. 類天庖瘡:範圍大於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。

  3. 紅皮症。

  4. 先天性表皮刨症。

  5. 水刨性魚鱗癬樣紅皮症:範圍大於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。

  6. 癌症。

  7. 嚴重骨質疏鬆症病人。

  8. 神經性膀胱病。

  9. 腦血管意外(腦中風)。

  10. 腦外傷。

  11. 腦性麻痺。

  12. 脊隨損傷。

  13. 其他神經病變。

  14. 慢性關節炎。

  15. 慢性阻塞性肺炎。

  16. 尿路永久改道需長期照顧人工造廔且不良於工作者。

  17. 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慢性病或其他重大惡疾,如有嚴重併發 症的高血壓,糖尿病,心臟病或慢性肝、腎、肺疾,營養不良,複雜性骨折。

  18. 嬰兒臂神經叢傷害麻痺。

  19. 嚴重灼傷(30℅以上)或電傷。

  20. 嚴重開放性骨折併軟部組織缺損。

  21. 兩下肢或兩上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,截癱或偏癱(肌力第三度以下)以上者。

  22. 兩下肢或兩上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,截肢以上者。

  23. 雙側髖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皆鬆脫,須重置換者或運動功能受損無法自行下床活動者。

  24. 雙側髖關節皆自行關節切除術。

  25. 雙膝人工關節置換術後皆鬆脫,需重置換者。

  26. 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。

  27. 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,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合併骨髓炎,有影響到運動功能者(須靠輔助器才能行動)。

  28. 關節病變導致髖、膝、肘、肩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或收縮性攣縮(至少包含一個下肢關節才算)。

  29. 神經或肌肉病變所致之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上者(該項疾病有去髓鞘等各種週邊神經病變、肌無症及肌失養症等各種神經病變)。

  30. 癱瘓。

  31. 重要器官障礙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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