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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格與條件
壹、監護工
一、受監護人持有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(殘障手冊),屬
「特定身心障礙」之情形者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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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衡機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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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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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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植物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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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癡呆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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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閉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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染色體異常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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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天代謝缺陷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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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先天缺陷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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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重障礙者(具前九類殘障種類及等級之一者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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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病經鑑定為極重度等級者。
二、受監護人經合格醫院之專業醫生開具診斷證明書,簽註有罹患「特定病症」之情形,且其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
分(含)以下者。
【特定病症項目: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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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庖瘡:範圍大於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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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天庖瘡:範圍大於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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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皮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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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天性表皮刨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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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刨性魚鱗癬樣紅皮症:範圍大於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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癌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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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重骨質疏鬆症病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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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經性膀胱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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腦血管意外(腦中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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腦外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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腦性麻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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脊隨損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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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神經病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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慢性關節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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慢性阻塞性肺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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尿路永久改道需長期照顧人工造廔且不良於工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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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慢性病或其他重大惡疾,如有嚴重併發
症的高血壓,糖尿病,心臟病或慢性肝、腎、肺疾,營養不良,複雜性骨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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嬰兒臂神經叢傷害麻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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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重灼傷(30℅以上)或電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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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重開放性骨折併軟部組織缺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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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下肢或兩上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,截癱或偏癱(肌力第三度以下)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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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下肢或兩上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,截肢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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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側髖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皆鬆脫,須重置換者或運動功能受損無法自行下床活動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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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側髖關節皆自行關節切除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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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膝人工關節置換術後皆鬆脫,需重置換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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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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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,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合併骨髓炎,有影響到運動功能者(須靠輔助器才能行動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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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節病變導致髖、膝、肘、肩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或收縮性攣縮(至少包含一個下肢關節才算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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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經或肌肉病變所致之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上者(該項疾病有去髓鞘等各種週邊神經病變、肌無症及肌失養症等各種神經病變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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癱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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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器官障礙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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